該《辦法》規定: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,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。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,不得排放污染物。
然而,《辦法》實施一年以來,在一些地區無證排污現象依然不容樂觀。
6月27日,記者途經義縣頭臺滿族鄉小二臺村附近,發現前面一家企業冒出的黃色煙霧彌漫在天空,并隨風飄散至公路和田野上,煙霧中隱隱散發出濃烈刺鼻氣味!


公開資料顯示,錦州易合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:有色金屬材料加工,冰銅、粗鉛銷售。
從其經營范圍看,該企業不包括冶煉項目。然而,濃濃的煙塵中含有的刺鼻氣味,又表明這家企業正在進行著冶煉生產。
資料顯示,錦州易合有色金屬有限公司因未經批準違法占地一案,被義縣法院強制執行。
而義縣立強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則是一家進行鉛泥加工、粗鉛銷售企業。鉛冶煉過程中的重金屬排放,又是造成血鉛超標的主要因素。
雖然看不到企業附近有地表水以及河流,但遼西山區屬于季節河,一到汛期,山洪順勢而下,固廢堆積物以及冶煉煙塵散落在田野河溝當中的重金屬,又會被帶入下游的大凌河流域,造成河流兩岸城市以及土地的污染。
通過查詢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,這兩家重金屬冶煉企業都沒有排污許可證。也就是說,這兩家企業一直在違法生產和排污。
當天下午,記者撥通當地環保局的監督舉報電話,本以為監管部門聞風而動,可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只是說做記錄,并沒有向其他省份的環保部門那樣立即來到現場監察。工作人員表示10日后給記者答復,可是,一旦失去現場的企業違法排污證據,監察人員依據什么對企業作出處分決定呢?
《辦法》第五十七條規定, 排污單位存在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情形的,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的規定,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,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,責令停業、關閉。
據了解,這兩家污染企業多次受到媒體的關注,但義縣環境保護部門卻一直未能嚴格執行法律的規定,任由重金屬污染企業逍遙法外。
據一位知情人講,這兩家污染企業的合伙人神通廣大,甚至把關系搞到了義縣的政府領導那里,并為其充當保護傘。
義縣環保局一位處理信訪的王先生回復稱,關于立強金屬有限責任公司的排污許可證正在申報中;錦州易合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不存在固體廢物隨意拋棄在田邊,是其他公司堆放的該公司現已被封停。
這也就不難解釋,為什么國家出臺的《辦法》在義縣不能有效地執行,在利益的推動下,污染企業不受法律的制約,背后所表現的就是監管部門失職、瀆職,中央 所堅持“一崗雙責,黨政同責”并沒有引起地方領導的重視,中央的指示以及法律規定的嚴肅性,正在被有關部門太極推手般的化解于無形。這不僅是環境保護問題,更是嚴肅的政治生態問題。
對此,本報保持關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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